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對人即債務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煥文 ○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拾萬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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