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吳俊德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二至四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定其應執行│否│(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1年10月20日│100年11月19日│101年1月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毒偵字第75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簡字第48號│102年度簡字第4號│102年度簡字第4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2月5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簡字第48號│102年度簡字第4號│102年度簡字第4號│││號│││││判決├──┼─────────────┼──────────────┼──────────────┤││確││││││定│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折算壹日│算壹日│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08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73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73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二至四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徒刑6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之刑│年度簡字第4號判決)│││├──────┼──────────────┼──────────────┼──────────────┤│犯罪日期│101年1月8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毒偵字第754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簡字第4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月3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簡字第4號│││││號│││││判決├──┼──────────────┼──────────────┼──────────────┤││確││││││定│102年3月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