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聲請人 林秀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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