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03年度審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4年度審訴字第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4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於民國104年5月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105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