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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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告 黃友鵬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複代理人 官芝羽 律師被告黃麗容(兼黃祈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陳 照子(即黃祈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友泰 (即黃祈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玲 (即黃祈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真 (即黃祈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如 (即黃祈祥之承受訴訟人)
高振傑 (即黃祈祥之承受訴訟人)
高珮軒 (即黃祈祥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一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