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75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蘇致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蘇致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自100年5月11日起至104年5月11日止共4年,分48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2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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