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828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確認通
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
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