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3號聲請人甲○○原名 徐玲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費新臺幣4,7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3+1)×34×10=4,760)。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