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70號原告 林文偉 被告 顏可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90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怡文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