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凱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凱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凱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6年7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黃凱偉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影本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受刑人黃凱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8.03│104.10.01│104.09.3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448號│字第796、1766號│字第796、1766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47│106年度上易字第335│106年度上易字第33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11.29│106.05.09│106.05.09│├───┼────┼─────────┼─────────┼─────────┤││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47│106年度上易字第335│106年度上易字第335││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5.11.29│106.05.09│106.05.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13號│字第3685號│字第3685號│││├─────────┴─────────┤│││編號2、3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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