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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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李貞慧 債務人 陳韻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