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27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陳寶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創鑫發實業有限公司、創立發國際有限公司、 林守翼林本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本票原本及正反面影本(釋明背書有無連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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