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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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梁東海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被告 林志 鴻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 律師被告林 伯宗
黃明 曉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東海、 林志鴻林伯 宗、 黃明曉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東海係被告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東海公司,設於 臺中市 ○區○○街○○號1樓)之負責人及董事長,係從事於業務之人。被告林志鴻、 林伯宗 、黃明曉為獲取政府機關所辦理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案件之機會,明知被告梁東海無意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承作政府機關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件,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於民國98年7、8月間某日,由被告林志鴻前往被告東海公司向梁東海提議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件,若能得標,將以得標金額2成作為被告東海公司出借名義之報酬,經被告梁東海同意後,被告梁東海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允諾被告林志鴻借用東海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及配合提供所需資料後,雙方約定由被告林志鴻負責被告東海公司標單之購買、製作、開標、投標、領回押標金、工程設計與工地監造等事宜,被告梁東海則委由無犯意聯絡不知情之東海公司員工 劉芳君 代為交付東海公司票據信用證明、401報表及東海公司大、小章(即梁東海印章)、梁東海技師執業執照等資料給被告林志鴻,以便被告林志鴻製作、填寫東海公司之投標文件及蓋用東海公司之大小章。嗣後,被告林志鴻即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27號所示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招標案件並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被告東海公司於收取設計監造案報酬後,被告梁東海指示劉芳君扣除5%營業稅及嗣後約定報酬後,將餘款新臺幣(下同)52269元付給被告林志鴻。
二、被告林志鴻於98年11月5日前某時許,邀集亦有影響採購結果意圖之被告林伯宗、黃明曉前往被告東海公司,向被告梁東海提議共同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件,若能得標,將以得標金額2成作為被告東海公司出借名義之報酬,經被告梁東海同意後,被告梁東海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允諾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借用東海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及配合提供投標所需資料後,雙方約定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負責東海公司標單之購買、製作、開標、投標、領回押標金、工程設計與工地監造等事宜,被告梁東海則委由無犯意聯絡不知情之劉芳君以交付東海公司票據信用證明、401報表及東海公司大、小章(即梁東海印章)、梁東海之技師執業執照等資料給被告林志鴻、林伯宗,以便被告林志鴻、林伯宗製作、填寫東海公司之投標文件及蓋用東海公司之大小章。嗣後,被告林志鴻、林伯宗即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27號除外)、附表二所示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招標案件,並標得附表一(編號27號除外,得標後,被告黃明曉配合監造)所示監造案件,附表二所示案件則未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被告東海公司於收取設計監造案報酬後,被告梁東海指示劉芳君扣除5%營業稅及嗣後約定之報酬後,簽發支票交付被告林志鴻、林伯宗(其中附表一編號24號為76497元,附表一編號23號為26292元,附表一編號10號為11997元,合計為114756元;附表一編號28號標案則為34492元)。因認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嫌;被告梁東海則涉犯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嫌;又被告梁東海為東海公司之代表人,被告梁東海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東海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處罰金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倘被害人之陳述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亦與事實相符,即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反之,其陳述尚有瑕疵,在未究明前,則不得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否則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及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分別著有判例。再者,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
四、本案公訴人認被告梁東海、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㈠、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梁東海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 嚴浚丞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劉芳君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鹿港鎮公所職員 李思遠 於調查中之證述。
㈢、雲林縣東勢鄉公所99年8月16日東鄉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資料、勞工保險局101年3月28日保政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投保資料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精進分社101年3月27日中二精進第101019號函所附資料、附表一編號15所示決算書、附表一編號16號所示預算書影本、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工會電子郵件網頁照片、證人劉芳君於101年7月5日提出之說明稿資料、鹿港鎮公所附表一編號1號工 程委託 規劃設計服務契約書等工程相關資料、永靖鄉公所101年3月27日永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2號監造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101年4月3日中市觀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3至6號委託設計監造案資料、臺中市政府101年4月5日府授原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7號監造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00年4月20日中市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8號監造案資料、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01年4月16日斗六市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9至12號監造案資料、雲林縣林內鄉公所101年4月3日林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13至15號案資料、附表一編號16號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17、18號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19號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0號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1號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1號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3號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4號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5號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6號監造案資料、附表二編號1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5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6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7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8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9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0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1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2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3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4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4號工程之投標文件、附表二編號15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6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7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8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9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0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1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2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3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4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5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6號監造案開標資料、更正決標公告、附表二編號27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8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9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0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1號監造案決標公告、附表二編號32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3號監造案開標資料、決標公告、附表二編號34號監造案決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5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6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7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8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9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0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1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2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6號監造案、附表二編號43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4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5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6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7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8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9號監造案決標資料、附表二編號50號監造案、決標資料、附表二編號51號監造案決標資料、附表二編號52號監造案決標資料、決標公告、附表二編號53號監造案決標資料、決標公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793號、第14681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王功漁港港區親水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決標公告、政府採購電子網彰化縣政府98年8月21日府行採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梁東海簽發之支票影本3張、應領費用明細、彰化縣大村鄉0000000000號、附表一編號28號之決標公告、臺中郵局101年10月17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梁東海帳戶明細等。
㈣、被告林伯宗之電子郵件網頁照片及其於101年6月18日提出之存摺影本被告林志鴻提供之彰化市公所99年5月24日彰市行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雲林縣東勢鄉公所2010年1月20日傳真稿、麥寮鄉公所低價說明傳真通知書、元長鄉公所99年11月12日、11月17日元鄉行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等。
五、訊據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固不否認有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二標案投標(各案聯繫對象見附表一之說明),與被告梁東海達成協議,以個案拆帳支薪,且東海公司以最低薪資加入勞、健保, 由渠 等自行繳納保費等情,惟被告梁東海與上開被告等人均堅詞否認有何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等犯行,各辯解如下:
㈠、被告梁東海辯稱:我沒有借牌。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梁東海確實沒有將公司大小章交給被告林志鴻使用,也沒有授權讓被告林志鴻簽梁東海的名字,或許被告林志鴻等三人有任職於東海公司,但絕對沒有授權給被告林志鴻等三人投標工程。
㈡、被告林志鴻辯稱:我們沒有借牌,我們是去公司上班的,我們領薪水的方式是用抽成的,看案件抽成,約定比例為二成、八成等語。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梁東海告被告林志鴻偽造文書部分,已為不起訴確定,且承認被告林志鴻為東海公司的員工,梁東海所述沒有借牌的確屬實,但關於沒有授權投標工程這部分不實在。梁東海雖然立場與被告林志鴻不一致,但仍認為被告林志鴻是東海公司的員工,公所的公務員也都說東海公司的員工,從外部來看是員工,而內部裡面看,他們有投勞健保、也有薪資約定,而且到案的公務員都有證明是梁東海帶林志鴻、林伯宗去現場,可以證明他們是員工關係,而非借牌關係。林內鄉公所科長也有說有跟梁東海聯繫,梁東海表示技師不用簽名,與林內鄉公所發生爭執,林內鄉公所有將相關資料寄給梁東海等語。
㈢、被告林伯宗辯稱:我們都是東海公司的員工。我因為辦理工程的關係有根被告被告梁東海去現場好多地方。所以被告梁東海對有沒有標到案件都知道,因為所有的公文都會寄到公司等語。
㈣、被告黃明曉辯稱:我從99年7月進公司後,董事長(指被告梁東海)就要求我好好把監造的工作做好。而且我進公司後,工程都已經投標好了,我只負責監造的工作,把工作做好。董事長還跟我一起去過很多地方等語。
六、按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案被告等人既經本院認定應受無罪之諭知,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七、經查:
㈠、按91年2月6日增修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係因工程界借牌陋習已久,於921大地震後,政府認為部分建築物遭震毀之原因,源自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故增訂前揭規定。且依該法第87條第5項前段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之文義以觀,該條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資格廠商之名義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而該條項後段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之前、之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其並未因允以借牌而使得主觀意思產生變化。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謂「借牌陪標」禁止之規定,主觀上須有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客觀上須有單純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他人或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亦即並無投標之真意而參與投標,此項主客觀要件需依積極證據認定之。是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與被告梁東海間之關係為何?被告梁東海是否亦有參與投標之意或僅係容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參加投標?經查:
1、附表一已得標及附表二未得標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件,均係以被告東海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且相關公文、公函皆寄送至被告東海公司登設地址,經附表一、二所示之各公家機關函覆在卷(見本院卷卷二至卷五所附函文,並整理於附表一項下);又證人即現任彰化縣鹿港鎮公所工程隊技士李思遠於偵查中,或證人即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建設課技士 王承傑 、證人即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建設課技士 劉益郎 、林內鄉鄉公所建設課課長 莊玲蘭 於本院審理時均一致結證:按照作業程序公文都會寄到公司等語屬實(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29號卷卷一【下稱偵卷一】第77反面頁、本院卷卷六第97、130反面、135反面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2、有關被告梁東海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間之關係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梁東海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劉芳君幫被告林志
鴻、林伯宗、黃明曉辦理勞保,都沒有經過我同意,我都是事後才知道,他們三個被告都不是我們的員工。我也沒有叫林伯宗寫保證書,給林伯宗三人的支票都沒有經過我簽核。起訴書附表一、二,不管是得標或未得標之案件,小姐(指劉芳君)都沒有拿給我看,我(指100年)3月11日叫小姐把資料都拿給我看。劉芳君所發的郵件都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發出的公文也都沒有留副本給我(見本院卷卷六第8至14反面頁),否認其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間之關係。惟,證人即被告東海公司離職員工劉芳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有幫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加入勞健保?)是,因為他們是公司的員工。(問:何人指示的?)梁東海。(問:是否有把東海公司401表寄給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有。(問:何人指示?)梁東海。(問:公司如何與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結算付薪水?)老闆要我算成趴數。(問:扣款部分有無交代?)有。但是扣款原因我忘記了,老闆如何交代我就如何做。...(問:一般梁東海如何交代公司的業務,老闆會叫他們到公司,或是在電話中交代,有時候他們來公司的話,會在一樓辦公室交代工作的內容,我會聽到。...(問:為何同樣是員工,你需要他們【打卡】他們【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不需要打卡?)因為我是內勤的,他們是外勤針對外面的工程處理。這是我自己想的。...(問:你在東海公司也有投保勞健保嗎?)有。(問:你自己要負擔的費用是多少?)老闆說全部我自己付,從我的薪水扣。(問:林志鴻他們三人的?)也是他們自己付。(問:你當初到東海公司來應徵,是否要提出履歷等資料?)是,有提履歷還有保證書。(問: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他們是否有提出履歷資料、擔保書?)我印象中好像有。...(問:林伯宗他們三人平常是否常到公司?)在老闆說他們冒用之前,他們三人還滿常來公司的。...(【提示偵卷三第79至82頁】問:這是否是你申請的公司票據信用證明?)這是我申請的,是老闆梁東海本人簽名的。(問:申請這個做何用?)這是標工程要用的,是梁東海叫我去申請的。...(問:你們公司營業綜合所得稅是由誰承擔?)是由公司負擔。...(問:你認識林伯宗三人?)在來公司之前我不知道。(問:他們三人來公司後妳跟他們熟嗎?)不熟。(問:你有必要幫他們說話嗎?)沒有必要。」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25反面頁至30反面頁),核與證人梁東海上揭所述大相逕庭。既然證人劉芳君於本案發生之時,已為被告東海公司員工,於任職期間,為被告處理行政業務及帳目處理(見偵卷一第68頁),支領被告梁東海核發之薪水,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並未熟識,自當聽命於被告梁東海行事,遵從被告梁東海之指示,甚由其於調查站所述內容,尚須經過被告梁東海過目、修改,可窺一斑,此有證人劉芳君提出之說明狀在卷可稽(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29號卷卷三【下稱偵卷三】第9至10頁),況如有公家機關通知東海公司負責人或技師到場,被告梁東海亦如期參與,詳如下述,是在無證明證明證人劉芳君有收受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之利益或好處前,單憑證人劉芳君個人,豈能一手遮天,自行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辦理勞保、令渠等簽具保證書、咨意將被告東海公司所收受公家機關之公文件及東海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等,以轉發E-MAIL方式寄發與被告林志鴻等人,實殊難想像。
⑵觀諸:①證人即原花壇鄉鄉長 施華芬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花壇
鄉曾有計畫虎山巖的整體規劃,後來並沒有發包,對被告梁東海等人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卷六119至120頁),但經被告林志鴻表示:跟董事長(指被告梁東海)去拜訪的時候,鄉長正在開會,我們與鄉長見面是在三樓禮堂,那個地方很大等語,證人施華芬則坦言三樓有一個禮堂一情(見本院卷卷六第120頁),足見被告林志鴻確有與被告梁東海一同拜訪過當時之花壇鄉鄉長,否則其自無法知悉該處之場景為何,又若無事相求,豈會前往該處。②證人即雲林科技大學創意生活設計系副教授 鍾松晉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梁東海有到研究室找我,有一個人陪他一起來,但是是何人我不清楚。我跟梁東海除了專業領域的範疇外,沒有其他的交流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61反面至62頁),嗣經被告林志鴻表示:98、99年的時候,當時梁董事長要我開車載他一起去找鍾教授,到了學校之後,教授的研究是好像是在3、4樓,有電梯但是都不能搭乘。董事長帶我去拜訪鍾教授,因為想要討論看看是否能與我們的工作配合等語(,證人鍾松晉即證稱:可證明被告林志鴻有來過我們那棟大樓等語,而被告梁東海亦不否認有跟被告林志鴻一同去找證人鍾松晉之情(見本院卷卷六第65頁),足認被告梁東海確有與被告林志鴻一同至雲林科技大學,拜訪證人鍾松晉。③證人即雲林縣林內鄉鄉長 邱世文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印象中梁東海有來鄉長室拜會,林志鴻有陪同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127頁)。④證人即現於雲林縣政府地政處任職之公務員 黃助株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雲林縣水林鄉灣東村的頂灣崙仔看過林志鴻、林伯宗,當時在做社區,要幫這社區做一個綠美化規劃,我同學梁東海對這方面比較內行,所以義務上來幫忙,所以被告林伯宗、林志鴻也一起來了。該二人即是本院卷卷一第85頁照片一所指左邊第一位(即林志鴻)、照片二所指右邊第一位(及林伯宗)等語,復參以被告林志鴻所提出之照片,記載日期為99年
3月3日(見本院卷卷一第85頁),乃係被告梁東海表示被告林志鴻於99年1月27日任職、被告林伯宗於同年2月23日任職以後(詳如下述),綜合上情,被告林志鴻,抑或林伯宗與被告梁東海如無一定之關係,何需對被告梁東海跟前跟後。
⑶另查,被告林志鴻於99年3月26日匯款22,100元至被告梁東
海所有之臺中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林伯宗分別於99年5月24日匯款3,159元,99年6月24日匯款6,390元,99年8月25日匯款6,390元,99年10月25日匯款6,740元,99年12月30日匯款3,370元至被告梁東海前開帳戶內等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7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梁東海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查(見偵卷卷三第245至252頁),該等匯款之因,係因被告梁東海要求渠等自行繳納勞健保費用所致,業經被告林志鴻、林伯宗供陳在卷(見本院卷卷七第15反面、16頁),且被告黃明曉雖無法指出上開帳戶中之何筆款項為其所匯,但仍供陳其確實有在99年8月至12月匯款至該帳戶,是劉芳君打電話告知要繳勞健保費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16反面頁),蓋上開臺中郵局帳戶乃被告梁東海個人所使用,且為被告梁東海所保管,據證人劉芳君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卷六第31反面頁),被告梁東海豈有不知箇中緣由之理。尤有甚者,被告梁東海在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尚未展開調查時,其於100年6月2日,曾委任律師對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提出偽造文書告訴,於刑事告訴狀中 開宗明義 即載明「99年1月27日雇用被告林志鴻擔任公司之規劃、設計、監造等各項工作之主任,嗣因故於99年7月12日離職。另被告林伯宗、黃明曉,係經林志鴻介紹擔任公司之設計監造等,分別於99年2月23日,99年8月2日到職」等語,並檢附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之加保資料、三人所簽具之保證書、身分證影本等,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793號偵查卷核閱無誤(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793號卷卷一【下稱臺中地檢偵卷】第8、18至28頁),該書狀雖為律師所撰寫,然衡情此事必為被告梁東海所告知,且經其過目確認;又者,細究證人梁東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東海公司曾於100年4月27日發文給南投縣竹山鎮公所,表示本公司監造人員黃明曉痛加悔改、深至反省,續接任監造任務,對此有何意見?)100年4月16日解職,他願意配合善後,他也有帶林伯宗過來,但是林伯宗不願意打卡,但是黃明曉有帶他兒子過來辦公室,說他要處理善後。(問:你跟林伯宗是何關係,為何要求林伯宗打卡?)因為公司的員工是要打卡的,監造的時候,會配合公家機關,有的公家機關是會要求24小時監造人員都要在場,一般是營造廠在那邊,監造人員才要去,我在大學教書都這樣告訴學生。(問:黃明曉是擔任設計還是監造的工作?)監造。(問:林伯宗呢?)也是監造,但一般我都是找我的學生。(問:
林志鴻呢?)他都沒有拿出學歷,我沒有辦法講。況且他被革職後,他還去現場...。...(問:雲林縣東勢鄉公所發文表示梁東海曾參與施工協調會,梁東海並於施工協調會會議簿上簽名,對此有何意見?)那時候說工程有問題,後來我在林志鴻車上看圖發現,要我去協助善後,我說設計沒有人這樣設計的,林志鴻說是承辦人要他這樣設計的,我有跟承辦人講,設計不能設定很死的材料規格,我就跟林志鴻一起去參加協調會,我還不止去一次。」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12反面至13反面頁),於證詞中又吐露被告林伯宗、黃明曉在本案得標案件中所扮演之角色、何以被告林伯宗遭東海公司解職之原因、曾與被告林志鴻在車上看設計圖討論案情,一同參加協調會等,倘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非被告東海公司之員工,被告梁東海何出此言,是可由被告梁東海擔任證人之訊問過程中,顯露其於本院審理時一概否認其與被告林志鴻等三人之關係,已有諸多破綻。
⑷按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
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技師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法第1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梁東海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並加入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執字第002107號技師執業執照、該公會核發之中公技顧證字第001號會員證各1份在卷可陳(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29號卷二第47反面、20頁),是所成立之東海公司得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事務。被告林志鴻透過嚴浚丞結識被告梁東海,商談合作事宜,據證人嚴浚丞於偵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偵卷卷三第86反面至87頁、本院卷卷六第16至17頁),稽諸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當天帶林志鴻去的目的為何?)因為當時林志鴻沒有工作,希望找工作或是找合作的對象。...(問:林志鴻會設計嗎?)他有一次拿景觀設計圖給我看,我看畫得還不錯。...(問:這一天過程,你有沒有跟梁東海表示,林志鴻要跟梁東海借牌投標?)我們有跟梁老師說要借牌投標,我們只有講說要合作,找頭路,講得比較多樣化。(問:你自己在這個行業多久?)從81年退伍到現在我都在做這個行業。(問:...你提到林志鴻全權處理,因為工程慣例小型案件都是這樣子,這是何意?)工程有分層級,像我們是工程師的話不會直接見到技師,還要透過主任或經理級的去傳達,有關工地遇到的任何事情,技師如果回覆給我們,我們就依據主任或經理指示辦理。(問:梁東海的身分是何層級?)是技師。(問:那你所參與的三件工程工作,主任、經理是指誰?認識很久之後,林志鴻拿名片給我,上面印東海工程顧問公司的主任,就叫我去監造這些案子,所以我有什麼事情都是找林志鴻。...(問:有提到要怎樣分配利益嗎?)是聊一下而已,就筆錄上說的80%、20%。...(問:你當初為何會帶林志鴻去找梁東海而沒有去找其他人?)當時我有設定三個人,先帶林志鴻去找梁東海,談得不錯,就沒有再去找其他人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6反面至22頁),技師法雖規定領有技師執照之人方得辦理設計、監造等事務,但為求得商業利潤,工程業界,習有領有技師牌者委請無技師牌者為僱員,或與無技師牌者合作,談妥報酬、利益分配之條件,分層負責。是從被告林志鴻透過證人 顏浚 丞結識被告梁東海求得工作機會後,即未再要求證人 顏浚丞 找尋其他對象,可認被告林志鴻已與被告梁東海達成合作之共識;又且,被告梁東海自承其個人除成立東海公司外,另有成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華技術顧問社等三家公司,又擔任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及工程案件之評審委員,自當業務繁忙,無暇兼顧,故與具設計、兼或監造技能之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合作,由渠等尋找公共工程標案,獨立授權,分層負責,獲有一定之利潤成數,何樂不為,益徵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確為被告梁東海所聘請之員工或為其合作對象無疑。
3、有關被告梁東海是否有借牌或容許出借牌照之行為部分:⑴查,被告梁東海其所經營之被告東海公司本即有資格參加投
標,且其符合附表一、二所示投標案件資格,已如前述,先予敘明。
⑵揆之證人即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鄉長 陳志揚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同安村衛生室周邊環境改善工程是東海公司設計的,梁東海及林志鴻曾參與工程協調會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92及其反面頁);證人即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鄉長秘書 吳展吉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場四位被告,對誰有印象?)【證人以手指梁東海、林志鴻、林伯宗。】...(問:為何對這三位被告有印象?)我的印象中那時候顧問公司有跟我們公所的技士有理念上的不同,所以梁東海有去我們公所,與我們技士發生爭執,所以我印象比較深刻。...(問:你們開協調會的目的為何?)協調工程設計的理念如何符合地方需求。」等語(見本院卷第94反面至95反面頁);證人王承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協調會到場的東海公司的人員有哪些?)有梁東海及林志鴻先生。(問:協調會時,公所承辦人員與東海公司雙方是否曾經因為設計理念不合而發生爭執情況?)有。...(問:當時是跟哪一位被告發生爭執?)當時梁東海跟林志鴻都有意見表達。...(問:你所主持的協調會,是在設計階段,還是已經設計完成另行發包?)是在工程發包之前,還是處於設計階段。」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97至99反面頁);證人即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建設課技士 林瑞隆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你承辦期間是否有開過協調會?)施工期間有辦過變更設計,有開過協調會。(問:東海公司當時出席人員有哪些?)負責人梁東海先生參加開會,【手指被告林伯宗】林先生載他去的,他們二人一起來參加。(問:協調會當時,梁東海先生是否有表示意見?)他全程參加,有表示意見。...(問:你在該公文上面,有指明東海公司的何人要出席嗎?)有時候有指明負責人要到場,有時候沒有註明,有時候沒有註明,決定性事項,如要變更,就會請負責人到場,這個協調會是為了變更設計,所以要請技師到場。」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101至102反面頁),並有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建設課分別於99年1月20日、1月21日、2月1日之傳真稿3份及雲林縣東勢鄉公所102年3月5日東鄉000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施工協調會會議簽到表、「同安村衛生是周邊環境改善工程」施工協調會會議紀錄(柒、結論)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卷六第146至149頁、156至158頁)。綜觀上揭證人所述,被告梁東海就附表一編號23號案件,於設計規劃階段,曾與承辦人員發生爭執,另於施工階段,參與該案設計變更之討論,確有實際參與、瞭解該案件之進行,並無放任被告林志鴻等三人不管,核與單純將名義或證件借予他人參與投標,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有間;甚被告梁東海果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豈需耗費時間,帶同被告林志鴻拜會花壇鄉鄉長、林內鄉鄉長、雲林縣科技大學創意生活設計系副教授,又協同被告林志鴻、林伯宗參與雲林縣水林鄉灣東村之規劃等,此舉無非係為達拓展被告東海公司案源之目的至明。
4、至被告梁東海一概否認其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間之關係,並否認有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一、二之規劃設計監造案件,然查:⑴關於附表一編號23號案件,由上揭證人及傳真、會議紀錄等資料,可證被告梁東海確實知悉被告東海公司有得標此案,否則豈會無端參與會議,與承辦人員發生口角;⑵關於附表一編號10、11、13至15、24至25、27、28號之案件,若非係被告東海公司得標承作,何以開立發票,交與各該公所或縣府,並辦妥領款手續(卷證出處參見如附表一該等編號所示);⑶關於附表一編號1、2、17、26號案件,被告梁東海曾以東海公司名義,於100年4月17日東企總字第000000000號文發函表示(略以):「本公司並無授權離職員工林志鴻及監造林伯宗、黃明曉擅自利用本公司名義投票任何案件及簽署任何文件」等語;且於承辦附表一編號1、25號案件期間,向該等公所表示林伯宗於100年4月16日解職一事;又於承辦附表一編號9號案件期間,向該公所表示(略以):「1、黃明曉、林伯宗2星期未與公司報告監造執行工程進度,聯絡電話屢次找不到人,也未回覆電話,依據本公司行政規章第六項第一條辦理,連續曠職三日者以自動離職論。2、本公司為避免影響工程進度,汰換黃明曉、林伯宗監工,新監工將以 朱延章 先生取代」等語;復於附表一編號19號案件中,於100年4月27日,以東海公司東企總字第000000000號函文,表示(略以):「本公司監造人員黃明曉痛加悔改深自反省,切結願執行後續監造任務」等語名義(卷證出處參見如附表一該等編號所示),若其壓根即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無涉,何出此舉,毋寧怪哉。⑷又者,若被告梁東海未肯認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係被告東海公司員工,被告梁東海何需在其所經營之東海公司網站內,登載對被告林志鴻等三人解職之公告,有被告林志鴻等人所提供之網頁資料在卷 可佐 (見本院卷卷一第71至76頁)。⑸酌之證人顏浚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提示偵卷三第87頁】你曾經說梁東海有二次打電話給你,時間大約是在100年9月間,他說林志鴻要害他,有很多林志鴻承包的工程,還沒有結束,叫你幫他把剩下的工程收尾,有無這件事?)有。...(問:你不會好奇他們之前有合作很多案子嗎?)我覺得他們各有各的想法,很難融入,我不想參與」等語(見本院卷卷六23及其反面頁),被告林志鴻於偵訊時供陳:我約於98年中進入東海公司,剛開始我係與顏浚丞搭配承攬工程,後來顏浚丞離職後,林伯宗、黃明曉二人才陸續進入公司,於是我就與他們搭配,我進入公司後,梁東海即將公司之大、小章交給我保管使用,100年3月間,因為我與林伯宗、黃明曉領不到梁東海合作案件之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費,雙方因此發生衝突矛盾,梁東海就記存證信函給我們,告知我們涉嫌偽造文書,並收回公司大、小章等語(見偵卷一第5頁),再參以被告林志鴻等人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自98年8月間迄至100年3月18日間,已得標承作如附表一所示之28件設計規劃監造案件,短短一年有餘,有如此好的成績,自可獲取相當之利潤,是誠如證人梁東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0年3月11日劉芳君方將資料交給我等語之時機點以觀,被告梁東海恐係與被告林志鴻等三人利益分配問題引發衝突,故被告梁東海方於100年3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函告其等涉嫌偽造文書、冒標等(見臺中地檢偵卷第40、41頁),復於同年4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與被告林伯宗、黃明曉,函告其等經公部門承辦人員多次發文通知渠等未到工地會同監造及誤期,要扣款,致東海公司名譽受損等情(見本院卷卷一第80頁),並向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提出偽造文書告訴,此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2793、1468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1398號駁回再議,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判字第79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確定,分別有上開處分書、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卷七第42至54頁、第109頁以下),被告梁東海亦於同時期,積極參與未結之承作案件,主動發文告知契約與被告東海公司無關,或將被告林志鴻等三人解職等訊息如前,就部分承攬案件拒絕領款或要求返還設計監造費用(詳如附表一編號12、13、15、20號所示),此情亦據證人莊玲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驗收之前,梁東海說工程不是他標的,但是驗收他還是有來,在工程驗收時,我就請承辦人員拍照存證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134反面頁)可證。是以,證人劉芳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本案東海公司所領的工程款,梁東海有沒有叫你退還給這些政府機關?)有,後面有,老闆說他被冒用,叫我退錢回去,但是政府機關不領收。(問:時間是在何時?)前年的三月以後。(問:剛開始都沒有?)是。」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29頁),應信而有徵。綜此,要不得以被告梁東海上揭所言及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發文否認與各該公所之契約關係等舉措,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不利之認定。
㈡、公訴意旨雖謂:證人顏浚丞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梁東海覺得常常被扣錢,足徵投標案之利益係由被告林志鴻等人取得,否則公家機關扣錢的對象應是被告東海公司,被告林志鴻為何覺得被公家機關扣錢,又若係被告梁東海所投標,被告梁東海為何會以損害被告東海公司名譽在扣被告林志鴻等人款項?若非借用名義投標,為何標案之施作及保證金係由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提出被告林志鴻等人並未領取東海公司薪水,而係看案件抽成,約定比例為東海公司二成,被告三人八成,為何受僱的員工可領取之薪水遠較雇用公司高?且被告東海公司雖有名義上為被告林志鴻等人投保,然應僅係為符合標案所需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29反面至30反面頁)。惟查:⑴按較單純之規劃設計監造案件,顧問公司之設計監造費用之計算,多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為據,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可資佐參,而被告林志鴻等人與被告梁東海之利益分配比是80、20(實際上非依此比例分配,見偵卷一第21反面頁所示),故如遭業主扣款,無論被告林志鴻等三人抑或被告梁東海,勢必影響渠等所取得之利益。再者,倘被告林志鴻三人與被告梁東海所成立之被告東海公司間,僅止於借牌關係,在利益分配既定之情況下,何以被告梁東海有權再以損及公司名譽之名,對被告林志鴻等三人所獲得之報酬進行扣款,顯以東海公司負責人之姿,對待被告林志鴻等三人,率難僅以表面上之利益分配成數多寡,速認被告林志鴻等三人與被告梁東海係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⑵證人顏浚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曾參與附表一編號24、27、28等案件之監造工作,附表一編號24號領4萬元,附表一編號27號領3萬7千元,土庫是義務幫忙沒有領錢,我是請林志鴻幫我去領錢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15反面至
16頁),其所領取之款項,究為被告林志鴻抑或梁東海所支付,依其證稱:「(問:你怎麼知道這錢到底是林志鴻給的還是梁東海給的?)有一次好像被扣2千元,林志鴻問我要不要去找梁老師討論,我說不用,所以他給我的感覺就是公司給的錢。」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19反面頁),可認證人顏浚丞就所配合案件所領取之報酬,應為被告梁東海所支付為是。另參以證人劉芳君依照被告梁東海之指示所計算被告林伯宗應領取之報酬,係扣除營業稅後,再依70%計算,有100年1月25日林伯宗應領之費用計算明細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2反面頁),且證人劉芳君亦證稱營業綜合所得稅係由東海公司負擔如前,衡與一般借牌營業之模式迥異,而證人劉芳君於本案所承作之規劃設計監造案件期間,所承辦各項行政作業費用及證人顏浚丞之配合辦理監造之報酬等支出管銷,皆為被告東海公司所負擔,此狀亦與至始至終,借牌者均無意投標競價有別。是被告梁東海與被告林志鴻等三人約定,所取得20至30%之分配利潤,斷難以此認被告林志鴻等三人係借用被告東海公司之名義投標,而被告梁東海係容許被告林志鴻等三人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⑶被告梁東海雖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為被告林志鴻等三人投保,但實際上渠等之勞保均為自己承擔,證人劉芳君自任職於被告東海公司起迄至離職止,亦是如此,已據其證述如前,是依此情,僅能表示被告梁東海行事風格頗為苛刻,故被告林志鴻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公司未得標案件中,其中有部分押標金之退還,該押標金有些是我出,有些是林伯宗出的。公司好像沒有出。只要跟梁東海談到錢的部分,他都不答應,剛開始叫梁東海出,他都叫我們先出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32反面頁),益徵端倪。且實際上,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屬勞務類標案,免押標金,故附表一之得標及附表二之未得標案件,僅少數未得標案件,有提供押標金問題(詳如本院卷卷二至卷五各該公函所示及本院卷卷二第168頁),併予敘明。
⑷果若被告東海公司純為配合標案,而為被告林志鴻加保為真,其何需於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7月6日中院 彥民 執99司執八字第52611、52141號執行命令後,旋於同年7月12日,即大動作為被告林志鴻辦理退保,此有被告林志鴻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2份在卷可按(見偵卷三第68頁、臺中地檢偵卷第29至32頁),此舉豈非破壞被告林志鴻與梁東海間之合作關係,顯見被告梁東海並無將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借牌予被告林志鴻。
㈢、公訴意旨又謂:被告東海公司並無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的辦公桌椅,劉芳君上下班須打卡,被告林志鴻等三人不須打卡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30頁),然被告東海公司得標承作之規劃設計監造案件,遍及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等區域,被告林志鴻三人多在外負責,工作性質較為機動,自難以被告東海公司為未被告林志鴻等三人設置辦公桌椅或要求渠等打卡,遽認被告林志鴻等三人非被告東海公司之員工,或具合作關係。
㈣、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係就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1條之行為時,併處罰其廠商之兩罰規定,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既處罰實際行為之從業人員,並罰其廠商。因此,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對廠商科處罰金者,必以廠商之從業人員(自然人)犯罪為前提,並以兩者(從業人員及廠商)均受罰為要件(此為兩罰規定之當然解釋),亦即以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並受刑事追訴處罰為處罰廠商之要件,苟無合乎此一要件,自無單獨追訴處罰廠商之可能,方與罪刑法定原則相符。本案既認定被告東海公司有參與附表一、二所示規劃設計監造案投標之真意,且被告東海公司之代表人並未觸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名,依前開說明,則對被告東海公司即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處罰。
八、綜上各節事證,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有前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或被告梁東海有容許他人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行。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人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等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各該犯罪,揆諸上開說明,均應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梁東海及東海公司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表一:得標案件┌──┬─────────┬────────┬──────────────┬──────┬──────┬──────┬────────┐│編號│工程主辦機關(單位)│開標或簽約日期│工程名稱│聯繫對象│契約、公文之│付款與開立發│備註│││││││寄送│票││├──┼─────────┼────────┼──────────────┼──────┼──────┼──────┼────────┤│1│彰化縣鹿港鎮公所│99/10/21日簽約│草港社區環境改善綠美化工程│林伯宗│契約面交與林│無付款(見偵│東海公司於100年4│││││││伯宗,其餘文│卷三第112頁│月17日發文表示該│││││││件皆以函文寄│)│契約與本公司無關│││││││送至公司地址││,另於100年4月│││││││(本院卷二第││26日發文表示100│││││││39頁)││年4月16日將林伯│││││││││宗解職(本院卷二│││││││││第39、41頁)。│││││││││該案於100年4月21│││││││││日由公所發文予以│││││││││廢止、撤銷該契約│││││││││效力(本院卷二第│││││││││39頁)│││││││││││││││││││││││││││││││││││││├──┼─────────┼────────┼──────────────┼──────┼──────┼──────┼────────┤│2│彰化縣永靖鄉公所│100年3月2日開標│彰化縣永靖鄉簡易棒球場閒置活│梁東海及公司│公文皆寄送至│未請款│││││(100年3月21日簽│化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人員(林伯宗│公司地址││││││約)│案│,見本院卷五│(見本院卷五││││││││第35頁)│第32頁)│││├──┼─────────┼────────┼──────────────┼──────┼──────┼──────┼────────┤│3│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99年5月17日開標│清水鎮(現改制為清水區)甲南│林伯宗、黃明│公文皆寄送至│已解除契約,│東海公司於100年4│││局(原臺中縣政府交││陸橋下空地景觀工程委託技術服│曉│公司地址│並無付款│月17日發文表示該│││通旅遊處)││務││││契約與本公司無關│││││││││(見本院卷五21頁│││││││││)│├──┼─────────┼────────┼──────────────┼──────┼──────┼──────┼────────┤│4│同上│99年8月11日開標│清水鎮(現改制為清水區)鰲峰│同上│同上│同上││││││山市鎮公園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5│同上│100年5月17日開標│豐原市(現改制為豐原區)翁社│同上│同上│同上││││││里鐵路旁綠美化第2期工程委託│││││││││技術服務│││││├──┼─────────┼────────┼──────────────┼──────┼──────┼──────┼────────┤│6│同上│99年6月4日開標│大安鄉(現改制為大安區)濱海│同上│同上│同上││││││沿線等景觀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7│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99年6月17日簽約│98年度原住民族觀光及三生產業│不明│公文皆寄送至│以匯款方式匯││││務委員會│(99/05/28開標)│發展計畫-推動部落特色觀光產││公司地址(見│入東海公司之││││││業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本院卷五第2│合作金庫銀行││││││││頁)│進化分行帳戶│││││││││中,由東海公│││││││││司於100年12│││││││││月27日開立發│││││││││票(見本院卷│││││││││五第8反面頁│││││││││)││├──┼─────────┼────────┼──────────────┼──────┼──────┼──────┼────────┤│8│臺中市政府農業局│99年6月21日簽約│東勢鎮(現改制為東勢區)、外│林伯宗、林志│公文寄送至公│已結案,但公│承辦人曾去電梁東││││(99/06/07開標)│埔鄉(現改制為外埔區)等2處│鴻(見本院卷│司地址(見本│司內部人員發│海聯繫,該公司│││││珍貴老樹及周邊環境改善工程│四第18頁)│院卷四第17頁│生糾紛尚未付│100年4月12日東│││││││)│款(見本院卷│企總字第00000000││││││││四第17反面頁│1號函稱未收到契││││││││)│約書,梁東海並於│││││││││100年4月28日親至│││││││││領取該契約(見本│││││││││院卷四第18頁)│││││││││││││││││││├──┼─────────┼────────┼──────────────┼──────┼──────┼──────┼────────┤│9│雲林縣斗六市公所│98年11月16日│斗六市湖山水庫鄰近區楓樹湖社│黃明曉、林伯│公文皆寄送至│該公所於100│東海公司於100年4││││(98/11/05開標)│區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規劃、│宗(見本院卷│公司地址(見│年8月22日發│月14日發文表示黃│││││設計、監造│六第165頁)│本院卷二第│文解除契約,│明曉、林伯宗未與│││││││167頁)│故未結案付款│公司報告監造執行││││││││(見偵卷二第│工程進度,聯絡電││││││││77頁、本院卷│話屢次找不到人,││││││││六第168頁)│...以自動離職論│││││││││,新監工將以 朱廷 │││││││││章取代(見偵卷二│││││││││第78頁)││││││││││││││││││││││││││││├──┼─────────┼────────┼──────────────┼──────┼──────┼──────┼────────┤│10│雲林縣斗六市公所│99年6月18日簽約│斗六市鎮○里○○路○○○巷等3里│黃明曉、林伯│公文皆寄送至│東海公司於99│││││(99/06/02開標)│道路暨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宗(見偵卷二│公司地址(見│年12月30日││││││劃、設計、監造│第98頁、本院│本院卷二第16│開立發票(見│││││││卷六第165頁│7頁)│偵卷二第99反│││││││)││面頁),該公│││││││││所於99年12月│││││││││30日,以匯款│││││││││方式匯入東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中,並│││││││││於100年1月6│││││││││日辦理結案(│││││││││見本院卷六第│││││││││164頁)│││││││││││││││││││││││││││││││││││││││││││││││││││││││││││││││││││││││││││││││││││││││││││││││││││││├──┼─────────┼────────┼──────────────┼──────┼──────┼──────┼────────┤│11│雲林縣斗六市公所│99年6月3日簽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黃明曉、林伯│某人親自領取│東海公司於10│││││(99/05/25開標)│-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雲│宗(見偵卷二│契約(見偵卷│0年3月4日開││││││林縣斗六市第一公有零售市場整│第121頁、本│二第121頁)│立發票(見偵││││││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院卷六第165│,公文皆寄送│卷二第122頁│││││││頁)│至公司地址(│),該公所於││││││││見本院卷二第│100年3月25日││││││││167頁)│,以匯款方式│││││││││匯入東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中,並於10│││││││││0年5月4日辦│││││││││理結案(見本│││││││││院卷六第164│││││││││頁)│││││││││││││││││││││││││││││││││││││││││││││││││││││││││││││││││├──┼─────────┼────────┼──────────────┼──────┼──────┼──────┼────────┤│12│雲林縣斗六市公所│99年5月31日簽約│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雲│黃明曉、林伯│契約書如何取│已結案,並由│││││(99/05/25開標)│林縣斗六市雲林溪攤販臨時集中│宗(見本院卷│得不明,但後│東海公司於││││││場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六第165頁)│續接辦工程後│100年6月1日││││││││,由負責人親│開立發票,但││││││││自簽名領取(│不承認為該公││││││││偵卷二第135│司擔任監造工││││││││頁),公文皆│程不領取該費││││││││寄送至公司地│用,要求退還││││││││址(見本院卷│該公司所開立││││││││二第167頁)│之前開發票,│││││││││故尚未支付款│││││││││項(見偵卷二│││││││││第135頁、本│││││││││院卷六第164│││││││││至167頁)││├──┼─────────┼────────┼──────────────┼──────┼──────┼──────┼────────┤│13│雲林縣林內鄉公所│99年3月31日○○○鄉○○村○○○路及綠美化│林志鴻、黃明│契約書由負責│由東海公司於│1.梁東海因對承包││││(99/03/09開標,│改善工程│曉│人親自簽名領│100年3月2日│工程廠商之施工││││03/18決標)│││取(偵卷二第│開立發票(見│及品質計畫書須│││││││155頁),公│本院卷三第│技師簽證提出疑│││││││文皆寄送至公│111頁),該│義,曾親自與該│││││││司地址(見本│公所於100年7│所承辦人及課長│││││││院卷三第2頁│月30日以匯款│電話聯繫(偵卷│││││││)│方式匯入東海│二第154、本院││││││││公司之合作金│卷三第3頁)││││││││庫銀行進化分│2.東海公司於100││││││││行帳戶中(見│年7月18日發函││││││││本院卷三第11│檢還設計監造費││││││││1頁、本院卷│郵政匯票及折讓││││││││六第180頁)│單(見本院卷六│││││││││第181頁)││││││││││││││││││││││││││││││││││││││││││││││││││││││││││││││││││││││││││││││││││├──┼─────────┼────────┼──────────────┼──────┼──────┼──────┼────────┤│14│雲林縣林內鄉公所│99年5月18日簽約○○○鄉○○村○○○○路護岸基│同上│同上│以匯款方式匯│││││(99/05/11開標)│礎改善工程│││入東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中,由東海公│││││││││司於100年3月│││││││││22日開立發票│││││││││(見本院卷三│││││││││第141頁)││├──┼─────────┼────────┼──────────────┼──────┼──────┼──────┼────────┤│15│雲林縣林內鄉公所│99年6月29日簽約│林內鄉內沙塵等空氣汙染環境綠│同上│公文皆寄送至│同上(見本院│1.100年4月21日、││││(99/05/25開標,│美化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公司地址同上│卷三第186頁│5月2日驗收,││││06/15決標)│││(見本院卷三│)│監造單位由梁東│││││││第3頁)││海代表參加,有│││││││││驗收紀錄初稿及│││││││││照片(見本院卷│││││││││六第200至202頁│││││││││)│││││││││2.東海公司於100│││││││││年7月5日發函表│││││││││示此案非該公司│││││││││所承攬案件(見│││││││││本院卷六第211│││││││││頁),再於100│││││││││年7月18日發函│││││││││檢還設計監造費│││││││││郵政匯票及折讓│││││││││單,並表示非該│││││││││公司承接案件(│││││││││見本院卷六第20│││││││││7頁),復於100│││││││││年8月26日發函│││││││││表示該公司遭│││││││││離職員工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冒用名義│││││││││投標承攬(見本│││││││││院卷六第205頁│││││││││)│││││││││││││││││││││││││││││││││││││││││││││││││││││││││││││││││││││││││├──┼─────────┼────────┼──────────────┼──────┼──────┼──────┼────────┤│16│雲林縣麥寮鄉公所│99年6月23日簽約│99年度推動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林志鴻、黃明│公文皆寄送至│違反契約書規│1.梁東海曾於101││││(99/06/01開標,│善工程-施厝社區鐵道周邊綠美│曉、林伯宗│公司地址(見│定,故於100│年2月10日以規││││06/14決標)│化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本院卷五第89│年8月18日終│劃設計監造執業│││││││頁)│止契約,無付│技師身分,出席││││││││款(見本院卷│縣政府工程查核││││││││五第89反面頁│會議1次,有雲││││││││)│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簽到簿可佐。另│││││││││梁東海於100年│││││││││3月11日偕同黃│││││││││明曉至該所開會│││││││││(見偵卷二第│││││││││226至227頁,本│││││││││院卷五第89反面│││││││││頁、本院卷六第│││││││││155、213頁)│││││││││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本院卷五第142│││││││││至154頁)││││││││││├──┼─────────┼────────┼──────────────┼──────┼──────┼──────┼────────┤│17│雲林縣元長鄉公所│99年11月19日│新吉社區145甲線旁帶狀綠美化│黃明曉│契約書由何人│解除契約,無│東海公司於100年4││││(99/11/15開標)│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收執不明,其│付款(偵卷二│月17日發文表示該│││││││餘相關文件以│第261頁、本│契約與該公司無關│││││││郵寄至公司地│院卷二第129│(見本院卷二第│││││││址,部分面交│頁)│144頁)│││││││(見本院卷二│││││││││第129頁)│││├──┼─────────┼────────┼──────────────┼──────┼──────┼──────┼────────┤│18│雲林縣元長鄉公所│99年11月29日簽約○○○鄉○○道○○道路綠美化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9/11/17開標,│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11/19決標)││││││├──┼─────────┼────────┼──────────────┼──────┼──────┼──────┼────────┤│19│南投縣竹山鎮公所│99年9月13日(│南投縣竹山鎮都市○○○街尾溪│黃明曉、林志│合約由黃明曉│未請款(偵卷│梁東海於施工期間││││99/08/19開標,│周邊景觀第三期改善工程委託測│鴻、林伯宗│以代理人身分│二第293頁)│有與該所接洽東海││││08/31決標)│設及監造││洽訂。相關文││公司於100年4月27│││││││件以郵寄至公││日發文表示「本公│││││││司地址(見本││司監造人員黃明曉│││││││院卷五第37頁││切結願執行後續監│││││││)││造任務(本院卷五│││││││││第41頁)││││││││││││││││││││││││││││├──┼─────────┼────────┼──────────────┼──────┼──────┼──────┼────────┤│20│南投縣埔里鎮公所│99年11月15日簽約│廣成里環保公園周邊公共設施改│林伯宗│公文皆寄送至│已結案,惟梁│││││(99/10/26開標,│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司地址(見│東海表示該公│││││11/09決標)│││本院卷六第74│司不請領,而││││││││頁)│未付發票,故│││││││││無付款(見偵│││││││││卷二第305頁│││││││││、本院卷六第│││││││││74頁)││├──┼─────────┼────────┼──────────────┼──────┼──────┼──────┼────────┤│21│彰化縣彰化市公所│99年5月24日簽約│彰化市○○路、中華西路口截角│不明│公文皆寄送至│未請款(見偵│││││(99/04/13開標)│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公司地址(見│卷二第319頁││││││││本院卷五第26│、本院卷五第││││││││頁)│26頁)││├──┼─────────┼────────┼──────────────┼──────┼──────┼──────┼────────┤│22│彰化縣大村鄉公所│99年6月3日簽約(│犁頭厝排水及支線疏濬清淤工程││電話致電於公│由東海公司於│梁東海於請領服務││││99/05/28開標)│委託設計監造案││司,文件寄送│99年12月21│費用前,來電指明│││││││至公司地址(│日開立發票(│要親自領取,通知│││││││見偵卷二第│見本院卷二第│後親自領取(見本│││││││341頁、本院│103及其反面│院卷二第103頁)│││││││卷二第103頁│、105反面頁││││││││)│),該公所於│││││││││99年12月24日│││││││││開立抬頭為東│││││││││海公司編號│││││││││0000000號支│││││││││票(於100年4│││││││││月13日付款)││├──┼─────────┼────────┼──────────────┼──────┼──────┼──────┼────────┤│23│雲林縣東勢鄉公所│98年12月01日簽約│同安村衛生室周邊環境改善工程│林伯宗、林志│公文皆寄送至│由東海公司於│梁東海曾於99年8││││(98/11/30開標)│規劃設計│鴻│公司地址│99年11月29日│月11日參與施工協│││││││(見本院卷五│開立發票(見│調會(見偵卷二第│││││││第43頁)│本院卷五第43│362、382反面頁、││││││││、54頁),該│本院卷五第48頁、││││││││公所於100年│本院卷六第157、││││││││1月4日以匯款│158頁)││││││││方式匯入東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中(見│││││││││偵卷二第377│││││││││頁、本院卷五│││││││││第53頁)。屢│││││││││約期間,梁東│││││││││海不曾表示本│││││││││案並非該公司│││││││││所承作(見本│││││││││院卷六第156│││││││││頁)│││││││││││├──┼─────────┼────────┼──────────────┼──────┼──────┼──────┼────────┤│24│雲林縣口湖鄉公所│98年12月4日簽約│蚵寮村後厝村庄內環境綠美化工│林志鴻、顏浚│何人出面簽約│於99年12月30│││││(98/12/01開標)│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丞(本院卷五│不明,相關文│日以匯款方式│││││││第80頁)│件以郵寄至公│匯入東海公司││││││││司地址(見偵│之合作金庫銀││││││││卷二第384頁│行進化分行帳││││││││、本院卷五第│戶中(見偵卷││││││││80頁)│二第396反面│││││││││頁、本院卷五│││││││││第87頁),由│││││││││東海公司於99│││││││││年11月1日開│││││││││立發票(見本│││││││││院卷五第88頁│││││││││)││├──┼─────────┼────────┼──────────────┼──────┼──────┼──────┼────────┤│25│嘉義縣溪口鄉公所│100年3月18日簽約│溪口鄉都市○○○○號道路工程-│林伯宗,後由│相關文件以郵│由東海公司於│發訊息,告知林伯││││(03/11開標,│景觀及綠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梁東海(本院│寄至公司地址│100年10月20│宗於100年4月16││││03/15決標)│務│卷五第171頁│(見偵卷二第│日開立發票(│日解職(見本院卷││││││)│397頁)│見本院卷五第│五第174頁)││││││││178、180頁)│││││││││,該公所開立│││││││││公庫支票,支│││││││││票號0000000│││││││││),以掛號郵│││││││││寄至東海公司│││││││││(見偵卷二第│││││││││411反面頁、│││││││││本院卷五第│││││││││171、184頁)│││││││││││├──┼─────────┼────────┼──────────────┼──────┼──────┼──────┼────────┤│26│經濟部工業局 彰濱工 │100年3月18日簽約│100年度彰○○○區○○道路指│林志鴻、林伯│公文皆寄送至│100年4月21日│100年4月17發文聲│││業區服務中心│(100/03/08開標│示牌汰舊換新工程委託設計及監│宗( 林延銘 ,│公司地址(見│終止合約,無│名該公司名稱遭冒││││)│造工作│見本院卷五第│本院卷五第31│付款(見偵卷│用(見本院卷五第││││││31頁)│頁)│二第412頁、│31頁)││││││││本院卷五第31│││││││││頁)││├──┼─────────┼────────┼──────────────┼──────┼──────┼──────┼────────┤│27│彰化縣政府│98/08/13開標(│王功漁港港區親水設施工程委託│林志鴻、顏浚│公文皆寄送至│由東海公司於│││││98/08/17決標)│設計監造服務(000000元)│丞│公司地址│99年8月2日││││││││(見本院卷二│開立發票(見││││││││第1頁)│本院卷二第1│││││││││、11頁),縣│││││││││政府於99年8│││││││││月27日結案,│││││││││以匯款方式匯│││││││││入東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中(見本院卷│││││││││二第1、10頁│││││││││)││├──┼─────────┼────────┼──────────────┼──────┼──────┼──────┼────────┤│28│雲林縣土庫鎮公所│98年11月12日開標│埤腳里社區竹圍部落周邊綠美化│顏浚丞│公文皆寄送至│由東海公司於││││││工程││公司地址(見│99年8月10日││││││││本院卷五第│開立發票(見││││││││156頁)│本院卷五第│││││││││169頁),該│││││││││公所於99年8│││││││││月17日以匯款│││││││││方式匯入東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中(見│││││││││本院卷五第│││││││││156頁)││││││││││││││││││││└──┴─────────┴────────┴──────────────┴──────┴──────┴──────┴────────┘附表二:未得標案件┌──┬────────┬──────────┬──────────────┬─────────┐│編號│工程主辦機關(單│開標(決標)日期│工程名稱│備註│││位)││││├──┼────────┼──────────┼──────────────┼─────────┤│1│雲林縣崙背鄉公所│100/03/18│崙背鄉港尾村照明設備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2│雲林縣元長鄉公所│100/02/23│雲林縣元長鄉元花長生運動公園││││││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3│彰化縣竹塘鄉公所│100/02/09(含決標)│大彎排水分線護岸應急工程 暨田 ││││││頭排水分線(竹崙段)護岸應急││││││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4│雲林縣褒忠鄉公所│99/12/17│褒忠鄉舊衛生所空間環境改善計││││││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等工作││├──┼────────┼──────────┼──────────────┼─────────┤│5│雲林縣斗南鎮公所│99/12/13│斗南鎮將軍里義德公園景觀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6│嘉義縣東石鄉公所│99/11/09(含決標)│型厝村山寮地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7│雲林縣四湖鄉公所│99/11/03(起訴書誤載│廣溝村雲132線帶狀綠美化工程│││││為99/11/08)│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8│雲林縣西螺鎮公所│99/11/09│西螺鎮觀光區遊憩地整備及廁所││││││整修工程設計監造││├──┼────────┼──────────┼──────────────┼─────────┤│9│雲林縣四湖鄉公所│99/11/04│羊調村內湖村周邊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10│雲林縣北港鎮公所│99/10/28│「雲林縣北港朝天宮觀光遊憩區││││││親水公園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招標案││├──┼────────┼──────────┼──────────────┼─────────┤│11│雲林縣斗六市公所│99/10/13(99/10/19)│雲林縣斗六市紫藤湖休憩景點景││││││觀改善工程(第一期)委託規劃││││││、設計、監造││├──┼────────┼──────────┼──────────────┼─────────┤│12│雲林縣斗六市公所│99/10/12(99/10/13)│斗六市○○里○○00號及○○街││││││000號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13│南投縣政府│99/10/15│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區景點公共設施工程測設││││││監造工作││├──┼────────┼──────────┼──────────────┼─────────┤│14│彰化縣鹿港鎮公所│99/09/30│新厝社區環境改善綠美化工程及││││││頭崙社區環境改善綠美化工程等││││││2件先期規劃設計技術服務││├──┼────────┼──────────┼──────────────┼─────────┤│15│臺中縣潭子鄉公所│99/09/21(含決標)│○○○鄉○○路○段道路景觀人││││││行環境改善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16│雲林縣虎尾鎮公所│99/08/19(99/08/31)│雲林縣虎尾鎮第一公有市場整修││││││計畫委託設計監造││├──┼────────┼──────────┼──────────────┼─────────┤│17│雲林縣林內鄉公所│99/08/10○○○鄉○○○村○○路等施設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18│虎尾鎮公所│99/08/05(99/08/12)│雲林縣虎尾鎮立網球場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19│虎尾鎮公所│99/08/03(99/08/12)│虎尾鎮埒內里228紀念廟旁周邊││││││綠美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20│臺中縣政府│99/07/28│「沙鹿鎮中興陸橋下空地景觀工││││││程」委託技術服務││├──┼────────┼──────────┼──────────────┼─────────┤│21│臺中縣政府│99/07/23│「清水、梧棲、龍井等公園設施││││││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22│斗六市公所│99/07/27(含決標)│大崙農○○○區○○○路及 阿丹農 │退還押標金│││││○○○區○○○○○路等二件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23│斗六市公所│99/07/27(含決標)│99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保長農地重劃區農路4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24│斗六市公所│99/07/22(含決標)│99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石榴農○○○區○○路○○路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25│斗南鎮公所│99/07/02(含決標)│斗南鎮埤麻社區周邊景觀改善工│退還押標金│││││程委託設計監造││├──┼────────┼──────────┼──────────────┼─────────┤│26│古坑鄉公所│99/06/09(99/07/01)│99年度華山休閒農業區-華山溪││││││畔安全護欄設施工程等四件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27│南投縣政府文化局│99/06/11│山通大海石碣景觀意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28│水里鄉農會│99/06/08│水里鄉休閒農業區農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29│水里鄉農會│99/06/08│水里鄉車埕休閒農業區農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30│臺南縣善化鎮公所│99/04/23(含決標)│第三公墓遷移後場地綠美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31│臺中縣東勢鎮公所│99/06/09○○○鎮○○路○○路面改善工程││├──┼────────┼──────────┼──────────────┼─────────┤│32│斗六市公所│99/06/08(含決標)│斗六市○○里○○路○○號及○○││││││里○○路00號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33│南投縣國姓鄉公所│99/06/02│中興路(中興路與民族街口至中││││││興路0K+776)路面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34│雲林縣政府│99/05/26○○○鎮○○里○道路改善工程委││││││託監造等工作││├──┼────────┼──────────┼──────────────┼─────────┤│35│彰化縣政府│99/05/18│「芳苑南哨出海道路設施工程」││││││及「曾家村支線出海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36│經濟部工業局│99/05/24│99年度南崗工業區道路修復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工作││├──┼────────┼──────────┼──────────────┼─────────┤│37│彰化縣福興鄉公所│99/05/14│福興鄉公所99年度易淹水地區應││││││急工程及水利災修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簽證工作開口契約││├──┼────────┼──────────┼──────────────┼─────────┤│38│臺南縣政府│99/05/25│蘭花園區第3期停車場綠帶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39│國姓鄉公所│99/05/11│大、小岸農路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測設監造工作││├──┼────────┼──────────┼──────────────┼─────────┤│40│臺中縣政府│99/05/10│「太平市921紀念公園暨古農莊││││││民俗文物館觀光園區景觀休憩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41│臺中縣政府│99/04/29│○○○鄉○○○○道護欄設置及││││││路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42│臺中縣政府│99/04/29│「大肚山台地步道工程(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43│臺中縣政府│99/04/29│「東豐自行車綠廊安全維護等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44│臺中縣政府│99/04/16│「烏日鄉自治公園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45│彰化縣大村鄉公所│99/04/14│大崙社區環境改善工程規劃設計││││││監造││├──┼────────┼──────────┼──────────────┼─────────┤│46│雲林縣褒忠鄉公所│99/04/02(99/04/15)│中民及埔姜村等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等工作││├──┼────────┼──────────┼──────────────┼─────────┤│47│嘉義縣番路鄉公所│99/03/30│番路鄉台18線五虎寮景觀綠美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48│彰化縣埔鹽鄉公所│99/03/25│「埔鹽鄉都市○○○○號道路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49│雲林縣四湖鄉公所│99/03/03(起訴書誤載│雲林縣四湖鄉保長社區景觀地貌│││││為99/00/03)│綠美化工程委託監造服務(含設││││││計)││├──┼────────┼──────────┼──────────────┼─────────┤│50│嘉義縣六腳鄉公所│99/02/10(99/03/09)│豐美等8村道路排水及綠美化景││││││觀工程委託設計監造││├──┼────────┼──────────┼──────────────┼─────────┤│51│嘉義縣六腳鄉公所│99/02/10(99/03/09)│蒜東等11村道路排水及綠美化景││││││觀工程委託設計監造││├──┼────────┼──────────┼──────────────┼─────────┤│52│雲林縣元長鄉公所│99/02/10(99/02/12)│內寮、好收、鹿南等管線修復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53│雲林縣斗南鎮公所│99/01/20(99/01/27)○○○鎮○○○○巷道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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