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國華 之繼承人、 張根旺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址。
㈡查報代繳地價稅金13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查報被繼承人張國華、張根旺及債權人之父 鍾天貴 為祭祀
公業土地管理由及土地所有權人之釋明資料,並釋明其應負擔稅金之比例及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