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債權人 林炳宏 上列債權人林炳宏因與債務人小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炳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