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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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陳筱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侑恩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萬9476元〔本件為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其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300萬元,供擔保之土地及建物價額合計為127萬9476元(計算式:3萬1500元/㎡×664.91㎡×438/10000+建物現值36萬2100元=127萬9476元,以較低之擔保物價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