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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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大陸地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2004)昌民一初字第788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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