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2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啟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