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彥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彥凱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成立累犯並予加重:
(一)被告前有如補充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審酌被告前已因多次竊盜犯行遭科處刑責並執行完畢,卻未能謹慎守法,於執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罪名、保護法益均相同之竊盜犯行,顯見被告主觀上欠缺對刑法之尊重,經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仍未汲取教訓,其對刑罰之反應力仍屬薄弱,兼衡上情及社會防衛等,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故就被告本件所犯竊盜犯行,本院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而竊物,價值觀念偏差,其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明顯漠視他人權益,行為殊值非議;且除前揭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先前亦有多次竊盜犯行經判處罪刑之紀錄,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素行非佳;惟念被告本件犯罪手段平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亦經警扣押並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所生損害已有減輕;暨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予沒收:被告本件所竊得之大滿足麻辣涼麵1盒,固屬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惟業經警予以查扣後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既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087號被告王彥凱(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彥凱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4月9日19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果峰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販售商品大滿足麻辣涼麵1盒(價值新臺幣49元),並拿至店內休息區食用,嗣 杜茲昇 發現並詢問是否結帳,王彥凱告知沒錢後欲離開,杜茲昇遂報警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杜茲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彥凱矢口否認涉有竊盜犯行,辯稱:我因為肚子餓,所以我到店內挑選想要吃的商品,我就拿到後方座位區將商品拆開後吃下,吃到一半,店員跑來問我有沒有要付錢,我說我沒有錢,等一下再打電話叫我妹妹來付錢,然後店員就叫警察了云云。經查,被告上開行竊過程,業經告訴人杜茲昇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且有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佐,被告所辯委無足採,被告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檢察官彭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