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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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6年度偵續字第307號、97年度緩字第160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第3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之記載補充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7月30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61024號毒品鑑定書」等語外,其餘均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案卷資料相符,所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