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ANUANSITTHICHAI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毒偵字第710號、104年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後淨重零點零零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104年度毒偵字第710號被告CHANUANSITTHICH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0月5日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18公克、驗後淨重0.008公克)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4年度毒偵字第7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又被告所持有之白色結晶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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