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陳志鴻
張心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許雅綺 律師被告正薪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弘志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被告 劉學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呂明燕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