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冠華選任辯護人林嘉柏律師被告王春堂指定辯護人 郭蔧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9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葉育宏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