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6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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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博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556號、100年度偵字第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范博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係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並非實際參與詐欺行為、交付之帳戶數量、被害人數及被害程度、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6556號100年度偵字第480號被告范博偉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大湖鄉栗林村1鄰水流東33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博偉應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而基於幫助不詳姓名人士詐騙金錢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24日2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壢火車站後方某全家便利商店,將其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予不詳男子。嗣該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法誘使 朱淑君 、 張譽耀 、 謝欣妤 陷於錯誤,分別將新臺幣(下同)9,100元、6,000元、2,500元匯至上開帳戶。嗣經朱淑君、張譽耀、謝欣妤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謝欣妤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茲將本案證據及待證據事實臚列如下:㈠被告范博偉於警詢及偵查之陳述:
上開帳戶由被告申設,並將上開帳戶金融卡、密碼交予不詳男子,另交出後擔心帳戶遭他人不法使用。
㈡被害人朱淑君、張譽耀、告訴人謝欣妤於警詢之陳述:
朱淑君、張譽耀、謝欣妤遭騙分別匯款9,100元、6,000元、2,500元至上開帳戶。
㈢朱淑君、張譽耀、謝欣妤匯款之交易明細表:
朱淑君、張譽耀、謝欣妤分別匯款9,100元、6,000元、2,500元至上開帳戶。
㈣謝欣妤之電子信箱資料、朱淑君之MSN資料:
謝欣妤、朱淑君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㈤上開帳戶交易明細:
朱淑君、張譽耀、謝欣妤分別匯款9,100元、6,000元、2,500元至上開帳戶。
二、核被告范博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檢察官李基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方法│被害人│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1│99年10月│假冒奇摩拍│朱淑君│99年10月│9,100元│││25日│賣網站賣家││25日11時│││││,出售相機││分52分││├──┼────┼─────┼───┼────┼─────┤│2│99年10月│假冒露天拍│張譽耀│99年10月│6,000元│││24日│賣網站賣家││25日11時│││││,出售相機││57分││├──┼────┼─────┼───┼────┼─────┤│3│99年10月│假冒奇摩拍│謝欣妤│99年10月│2,500元│││21日│賣網站賣家││25日20時│││││,出售相機││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