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債權人臺南市新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文清 債務人 楊佳錡 債務人 楊吳秀雲
一、債務人楊佳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佳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吳秀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佳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楊佳錡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約定以債務人楊吳秀雲為擔保物提供人,詎聲請人僅付息至民國107年9月7日止,尚積欠201,902元未清償,經對債務人楊佳錡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請求債務人楊佳錡應清償聲請人201,902元,若對債務人 楊佳綺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吳秀雲之擔保品給付之云云。債權人前開請求固提出債務人楊佳錡為借款人、債務人楊吳秀雲為擔保物提供人簽定之借據1份作為債權釋明文件,惟債務人楊吳秀雲為擔保物提供人(僅就擔保物負清償之責),而非本件借款債務人,債權人若要對擔保物提供人請求就擔保物受償,應另循聲請拍賣抵押物程序,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無從就上開情事審究,是債權人對擔保物提供人即債務人楊吳秀雲請求就擔保物受償部分之聲請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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