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4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鄧恒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德群
王修釧
一、債務人王德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德群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修釧負擔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