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林保安
林宗達 林慧敏 林慧珍 被告 陳忠志
隆太儲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羅炳生 訴訟代理人 余和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右萱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