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謝佩津
謝昊宇 法定代理人 葉欣雅 兼法定代理人 謝家豪 被告 余忠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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