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邱士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5,397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