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埔交簡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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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埔交簡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埔交簡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招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埔交簡字第59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