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朴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朴簡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慶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文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壹本、賭資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列「106年1月26日下午」應補充為「106年1月26日下午15時25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營利之不法意圖,惟此營利之不法意圖,不應侷限於所謂之「抽頭」意圖而已,舉凡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者,其意在於營利,且有利可圖,即與該條之構成要件相符。亦即,經營者縱未就賭客之簽賭金抽取固定成數為頭錢,而係採取單純對賭方式,凡簽中者,則賠與一定倍數之彩金,未簽中者,簽賭金則歸經營者取得,而以此方式決定輸贏,然若賭客簽中之機率與經營者所賠倍數不相當者,而經營者顯可從中獲利者,即屬之。
2.核被告吳文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
3.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5年12月上旬某日起至106年1月26日止,提供其經營之商店位於嘉義縣○○鎮○○路○○號該址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為多次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本質上均含有反覆實施性質,應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4.被告基於一個賭博營利之目的,與不特定賭客簽注對賭,並實施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普通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等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於上開期間內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形成負面示範,兼衡其經營賭博之時間、規模暨所獲利益,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一)扣案之簽單1本,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2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400元,則係被告於106年1月25、26日之獲利,亦據被告自承在卷(警卷第3頁正面),上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供稱其自經營賭博下注簽賭,迄至被查獲為止,共計獲利約1萬1仟元等情,業據其於偵查時陳述明確(偵卷第11頁),是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1仟元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朴子 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懿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1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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