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健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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