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64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勝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正債務人「 詹勝淇 」最新戶籍謄本。
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