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抗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抗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林○榮再審相對人林○雄
林○雄林○貞林○麗林○泰林○梅林○鈴蔡○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6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前開裁定係不得再抗告,故於裁定作成時即已確定,並於108年10月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綦詳,再審聲請人遲至108年12月11日始對前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是以,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蕙蘭
法官楊佳祥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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