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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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7號抗告人 栁立平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109年度家聲字第7號請求給付扶養費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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