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泰選任辯護人王奐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秀美 告訴被告鄭國泰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二十六頁),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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