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3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霖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東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東霖與 陳志豪 係透過網路認識之朋友,因陳志豪借用其泳褲久未歸還,竟於民國101年8月4日上午9時24分許,基於恐嚇之犯意,以手機傳送簡訊(發話端門號為0000000000號,受話端門號為0000000000號)對陳志豪恫稱:「一個禮拜之後我沒如期收到我的泳褲,我會讓你像在台北混不下去躲回台南這樣,再來一次。這種爛戲碼要嚇唬誰。要打戰你有先看看自己的子彈多嗎?有利於你ㄇㄚ嗎?不知天高地厚的精神女病患」等語,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陳志豪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嗣為警於101年8月6日獲報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志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東霖矢口否認有前揭恐嚇之犯行,辯稱:其無恐嚇被害人陳志豪之意思云云。然查:
㈠被告與被害人係透過網路認識而有曖昧關係之朋友,因被害
人借用其泳褲久未歸還,於101年8月4日上午9時24分許,以手機傳送簡訊(發話端門號為0000000000號,受話端門號為0000000000號)對被害人恫稱:「一個禮拜之後我沒如期收到我的泳褲,我會讓你像在台北混不下去躲回台南這樣,再來一次。這種爛戲碼要嚇唬誰。要打戰你有先看看自己的子彈多嗎?有利於你ㄇㄚ嗎?不知天高地厚的精神女病患」等語,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被害人致生危害於其安全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其於網路上認識被害人且彼此有曖昧關係,於101年8月4日上午9時24分許,因被害人未歸還泳褲而傳送上開簡訊予被害人等語明確(見警卷第4頁至第5頁、偵查卷第8頁至第9頁),復核與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伊於101年8月4日上午9時24分,在位於臺南市○區○○路○○○巷○號之住處,因收到上開簡訊而心生畏懼等語相符(見警卷第2頁至第3頁),又有簡訊照片2張(見警卷第9頁編號⑧至編號⑨)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並稱:「(警訊中說『我會讓你在台南混
不下去……』中一句話是什麼意思?)因為我在網路上認識他時,他曾經跟我說他之前在台北有一份很好的工作,之後是因為他父親過世,他才回台南照顧媽媽,只是他在台南也沒有找到好工作……」云云(見偵查卷第8頁至第9頁),惟觀被告恫稱「我會讓你像在台北混不下去躲回台南這樣,再來一次」等語,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被害人之意味極為濃厚,核與被告辯稱被害人因父親過世而返回臺南照顧母親之客觀事實截然不同,更無從解釋為何上開恫嚇之詞「我會讓你像在台北混不下去……」會有施以外力及惡害通知之意涵。
㈢從而,被告所辯顯係避重就輕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年滿34歲而無工作職業,與被害人係曖昧關係之朋友並有感情糾紛,竟因被害人久未歸還泳褲即傳送上開簡訊予以恐嚇,犯後未能正視反省自己之過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