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20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8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