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債權人 張慈渟 上列債權人張慈渟因與債務人 林侃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慈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繕本7份。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