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債權人 呂金霖 債務人 李文宗
吳雅廷
一、㈠債務人李文宗、吳雅廷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59,335元,㈡債務人李文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12,000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吳雅廷連帶給付民國111年2月至4月之房租新台幣204,000元及廢棄物清理費新台幣8,000元部分,因逾期未提出由吳雅廷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