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0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訊問後,認為依被告之供述,及證人 鍾汶鑫楊詔隆鄭中慶 於警詢、偵查之指證情節,上開證人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足認其所涉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罪嫌疑重大,且其與上開證人之間相互熟識,有相互勾串之虞;又被告於偵查中覓保無著,亦足認被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裁定自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查,本院已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審理終結,並於同年十月四日宣判,然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所犯轉讓海洛因之犯行達七次之多,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聲請意旨認本件羈押理由不存在云云,自非足採。至被告聲請意旨另以其罹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即AIDS)之惡疾,雖經看守所內醫師診療但未見起色,若無即時經專業醫師之診療,恐有生命不保之虞,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節,惟經臺灣臺北看守所函覆本院表示被告係愛滋病病毒(HIV)感染者,據該所特約感染醫師於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診療後,其抽血檢驗之CD4值為三九0點六,尚未達小於二百之通報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標準,依其目前病況應可於看守所內繼續追蹤治療等情,此有該所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北所衛字第0九六000一四0七0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甲○○現在身體狀況,尚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要件,從而被告甲○○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