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自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自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緝字第3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至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提起之自訴案件,因自訴人既不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即以自訴人兼自訴代理人地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自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如仍不到庭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四年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柒參照)。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及同年七月十八日進行審判程序,並通知自訴人到場,惟自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庭,有臺南市北區區公所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同年六月十五日公示送達公告簡便復文表及上開審判期日筆錄各二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六二、六四、七一、七三頁),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應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周紹武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