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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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 林怡蕙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原告 鄭疋琍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之被告,因認有確認證人 楊敏楠 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述過程及本院筆錄記載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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