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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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上訴人 李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倫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9萬5,144元(63.78平方公尺×5萬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