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27號原告 周福來
陳曉民 被告 張寶林
陳碧蓮
郭瑄泰
郭萱翎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郭敏生
鄭盈芬 被告 郭芷妍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敏宗
吳玉珮 被告 郭明貴
郭明祥
郭進雄 郭進德
郭富雄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郭君隆 被告 郭文駿
郭源盛 郭源榮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郭映岑 被告 吳咸享
鄭全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鄭富恩
鄭雅禎 林肯加 陳曉豐 林義順 第三人 洪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一、因原告陳曉民、被告陳曉豐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以自己就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為訴外人洪村山設定抵押權。爰再開辯論,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釐清抵押權於分割後的存續範圍。本件定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訴外人洪村山。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