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3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治文 債務人 夏明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暨每期固定以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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