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石娟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八號被告甲○○被訴誣告案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條定有明文。
二、按被告甲○○涉嫌誣告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226號起訴,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52號判處被告甲○○罪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58號審理中,本罪是否成立,以被告甲○○前開被訴誣告罪嫌是否成立為斷,因而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