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十二行關於「及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之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及開始實施偵查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定若有誤寫誤繕,參照上開解釋,亦得以裁定更正之,自屬當然。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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