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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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健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張簡健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就被告張簡健宏另案起訴(案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號),而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