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皇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健相對人即債務人星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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